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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未滿18歲的少年犯罪,於符合法定要件時,其前科紀錄是『絕對』會塗銷的。
一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(下稱少事法)第83-1條規定:
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,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,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,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。
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,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。
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,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。

二、關於這條規定:
(一)只要是在年滿18歲前所犯的罪,就算是在滿18歲之後才確定的裁判,不管是判刑,還是感化教育,還是保護管束,還是假日輔導,還是不付審理…等等,經執行完畢或赦免,於經過一定之期間(3年或2年)後,其前案紀錄資料就必須塗銷的。
(二)就是說符合這些規定的時候,少年法院的紀錄科書記官,就會以公文通知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機關(如警察機關…等),進行塗銷的動作(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1條、第32條)。
(三)凡是與案件有關的公務員是必須遵守的;而且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,任何機關都不得任意提供的。若有違反的話,另依少事法第83-2條的規定,是要受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」處分的。

三、既然前科會塗銷,那所有的紀錄都會銷毀嗎?原則上,除了少年法院所留存的紀錄繼續存在(少事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)以外,其他的機關是一定要塗銷並銷毀的。雖然另依少事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,與案件有關的「卷宗」並不包含在塗銷之內,不過不用擔心,那些卷宗都有保存期限(5年或10年),期限到了就必須依法銷毀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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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40210044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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