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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大好,

大大的問題裡面,筆者有幾個疑問;

3萬交保? 表示說,警方已經移送地院檢察署之後的事情了? 還是3萬元,在警局交保? (在警局?應該是沒有"收銀"櫃台才對的?)

而且,說真的,"賭客",只有罰金;"賭場",才有罰刑;(罰金也只有1000元,何須30000元交保)(而且還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之後才能裁罰之)

更何況,"網路",,不是更奇怪嗎?

很有可能,警方的目標是更後面的"賭場",想藉此取得"線索"而佈置的。

以上
好爸爸與帥兒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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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賭博罪,(部分條文)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40126026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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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蘇雨勇灸剃段緣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