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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主大大:刑法賭博罪規定如下: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 第268條 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 一、 所以,倘若是在住家設桌賭博,並不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並不構成犯罪;但倘若有抽頭,即是以營利為目的,是觸犯刑法268條之罪。 二、 報警後警察是否可進屋查證??還是須由刑事組偵辦?? 答:(1) 搜索,應用搜索票。此為刑事訴訟法128條所規定,所以: 警察要進屋查證,原則上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,並不是報案後就可以馬上搜索,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下列情形則可以。 第1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,雖無搜索票,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: (2)不管是派出所警察或刑事組都是一樣的,也都可辦理。 三、抽成是事實,YouBet!你可以更轻松下注!但賭客如稱費用是買茶水用該如何辦?? 答:既然是茶水費用,亦即沒抽成,就不是犯罪,還能怎麼辦!難道你要逼賭客自己承認聚賭來被判賭博罪嗎? 四、案件如進法院後,YouBet!你可以更轻松下注!法官是否會進行測謊?? 答:依法,測謊不能做為判決依據,只能做為參考,更何況是這麼小的案子,法院不可能測謊。 五、請問該如何蒐證?? 答:要蒐證,你想要檢舉他人是嗎?你可以先去參賭,自己當賭客,再錄音錄影,否則你怎麼知道他人在抽成賭博呢?你事先和警察串通好,一起把你抓起來,你再當共同被告咬場主,這樣就有人證及物證了..正是不入虎穴,焉得虎子,你說是嗎?反正,你有承認,刑期會較輕,不過,當所有的賭客反咬你才是場主時,可能(1)在社會不能立足,且有生命危險(2)判最重的是你...這時候你只好請警察出來證明你是金牌臥底就好了。 六、以往是否有類似之判例存在?? 答:小賭怡情,大賭致富,當然會惹人眼紅,或有賭輸者反過來檢舉,或有要分紅插一腳而分不到者檢舉,或有鄰居嫌吵檢舉,也有警察收不到規費抓人的,案例很多,不過大部分是大賭場,像這種一桌的真的還沒聽過有人被判刑的。
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一、因逮捕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、羈押,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。
二、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,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。
三、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。
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,非迅速搜索,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之虞者,得逕行搜索,或指揮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,並層報檢察長。
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121205893
- Dec 26 Thu 2013 00:15
賭博~賭博~賭博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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